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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费,但必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若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身故,合同终止,合同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必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收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 | |
年金 | 第一年返还首期保费的12% | |
养老金 | 第二年开始至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15% | |
祝寿金 | 祝寿金领取日返还所交保险费 |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收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180天内因于年满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执业年限:从业21年2月
地区:山西 太原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证号:02000014010980002016001313
资格证号:20010314010000000068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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